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大数据协同应用示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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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省工信厅处获悉,为扎实推进京津冀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切实加强京津冀三地在教育、交通、健康医疗、环保、旅游等五个领域大数据协同应用,即日起,将组织开展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大数据协同应用示范项目申报,申报工作截至2018年8月25日。 申报主要围绕环保、交通、教育、健康医疗、旅游等五个领域,组织创建京津冀大数据协同应用平台、跨地区大数据示范应用等项目,推动京津冀大数据协同应用、数据资源管理、大数据创新应用等方面的试验探索,申报项目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操作性,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申报通知中明确对申报条件做出要求,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应为在河北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或市级以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的技术、产品研发团队,在相关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拥有必要的研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场所;申报项目应为在建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19年12月31日);申报项目应体现对京津冀大数据协同发展的推动作用,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完全利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不属于本次申报范围。(河北新闻网通讯员 吕宁) 【相关阅读】 关于组织申报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大数据协同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冀工信信产函〔2018〕911号 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旅游发展委,部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扎实推进京津冀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切实加强京津冀三地在教育、交通、健康医疗、环保、旅游等五个领域大数据协同应用,现组织开展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大数据协同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围绕环保、交通、教育、健康医疗、旅游等五个领域,组织创建京津冀大数据协同应用平台、跨地区大数据示范应用等项目,推动京津冀大数据协同应用、数据资源管理、大数据创新应用等方面的试验探索,申报项目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操作性,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应为在河北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或市级以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二)研发能力。 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的技术、产品研发团队,在相关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拥有必要的研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场所。 (三)实施期限。 申报项目应为在建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19年12月31日)。 (四)项目要求 申报项目应体现对京津冀大数据协同发展的推动作用,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完全利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不属于本次申报范围。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按照《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大数据协同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要求提供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四、申报方式 各单位负责组织本领域或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详实完整。请务于8月25日前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纸质3份,电子版1份)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产业处。 联 系 人:谷丽娜,王 达 联系电话:0311- 8780082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050071)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8 |
时间:2018-08-20 23:24 来源: 转发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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