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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全国首部地方性

新闻发布会

在《贵阳市安全管理条例》本月开始实施之际,10月15日,贵阳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8年8月29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贵阳市第三部与大数据相关的地方立法,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已于2018年10月9日全文公布了《条例》。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作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没有上位法参考,属创制性立法,有许多特色和亮点。

专家指出,《条例》的出台,一方面将促进贵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服务企业在医疗健康数据方面的规范采集、汇集和存储。另一方面,将引导和促进包括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服务企业、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服务企业所持有的医疗健康数据与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互连互通,从而更好地、更大范围地实现医疗健康大数据的聚通用。同时,还将为患者或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便捷、方便、有效的服务。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探索解决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痛点难点

“为什么要出台《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贵阳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介绍说,一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的决定》等系列文件,对“互联网+健康医疗”、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应用都提出了要求。二是贵阳市作为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的核心区、聚集区,是大数据发展的主阵地,这表明在大数据的应用发展和制度创新方面,都承担着先行先试、引领发展的重大责任。三是近几年来,贵阳市委、市政府在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健康中国”“健康贵州”的战略部署方面,以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为切入点,在健康云平台、远程医疗、互联网医院建设及应用上,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发现了不少痛点和难点。

“基于以上的情况,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通过地方立法将贵阳市贯彻执行健康中国战略的经验、措施和办法进行总结、固化,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利用大数据优化拓展服务渠道,延伸、丰富服务内容,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医疗需求,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发展,尤显迫切和必要。”贵阳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说,2017年8月,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了开展大数据医疗管理立法前期分析论证有关情况汇报。经过慎重研究,决定报请中共贵阳市委建议开展贵阳市大数据健康医疗立法工作。在中共贵阳市委批准同意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立即成立了立法工作组。立法工作组经过大量的立法调研、考察、咨询等工作,并由贵阳市卫计委委托贵阳大数据战略实验室及省内两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分别起草建议稿,再以3个文本进行叠加修改形成初稿。2018年4月9日,贵阳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向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草案)》的议案。贵阳市人大教科文卫委认真开展初审,专程赴北京召开高层专家咨询会,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并召开贵阳市十四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5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报告。

2018年5月8日,贵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教科文卫委初审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5月17日进行公告,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并发函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5月26日,在2018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期间举办专题论证会,征求来自医疗卫生、大数据和法律领域的国内外权威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此后,还通过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座谈会,赴国内其他城市学习考察,征求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两院”的意见,征求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协和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等意见,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二审稿)》。

8月7日,贵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12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认为文本已经成熟,可以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8月14日,贵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主任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汇报,决定提请贵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向贵阳市委作了专项报告。

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一次探索 也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

贵阳市人大教科文卫委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发布,在全市、全省,甚至全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一次探索创新,也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其中八大方面的重点值得关注——

明确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应遵循的原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开放融合、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三条规定: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共享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为此,《条例》第三条规定“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便民惠民、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开放融合、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是确保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根本保障。

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服务企业,包括了市及市以下公办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目前,存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以行政区域或管理权限来确定适用范围,既不利于工作管理,更不利于法规出台后的落地执行。从先进地区的做法来看,健康医疗数据的汇聚存储均是先从市及市以下公办医疗机构开始,再逐步推进省级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为此,结合贵阳市实际,《条例》第二条将适用范围限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接入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这样较好地避免了因行政管辖权限造成的数据割裂,更有利于法规的操作和执行。

规范了健康医疗数据采集与汇聚的平台载体、对象范围和工作要求。为实现健康医疗数据的“聚、通、用”,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为建设权威统一、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统一维护管理,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健康医疗数据共享通道,消除数据壁垒,《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对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其他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强制接入平台和鼓励接入平台等措施进行了规定。二是为最大限度采集、汇聚健康医疗数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了必须按照标准和要求向市级平台汇聚的健康医疗数据外,还鼓励将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移动应用等采集的相关健康医疗数据和整理后的存量数据,汇聚、存储到市级平台。三是为确保向市级平台汇聚、存储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十二条规定了健康医疗数据更新的动态管理制度。

采集服务对象居民身份证号作为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健康医疗数据的标识。为给每位服务对象建立一份完整的健康档案、电子病历,需要居民接受医疗健康服务时提供本人(监护人)的身份证号码(社保卡等),信息平台才能将居民在各医疗健康机构产生的医疗健康信息关联起来进行管理,居民才能拥有自己完整的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为此,《条例》第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等应当采集服务对象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号,作为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健康医疗数据的标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服务对象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促进智慧医保建设。从先进地区的经验来看,健康医疗大数据工作能否顺利、高效推进和运转,医保卡的集成运用在医疗数据的汇聚中起着核心和桥梁的作用。它不仅能推动实现实名制就诊,还能减少病人在挂号、收费、医技检查窗口和医生诊室之间的往返,并在自主预约挂号、检查、住院和分级诊疗等方面能发挥作用;不仅能实现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在平台上的查询和授权调阅,还可以倒逼尚未接入平台的机构和企业主动接入。为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智慧医保建设,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有关主管部门整合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等信息系统,对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等应用进行集成,实现一卡通用、诊间结算;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立覆盖全人口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个人在线查询、下载、使用和授权医疗卫生机构调阅。

促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立法过程中了解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争议最多的问题,这主要源于标准的繁多和利益、责任等情形的复杂,需要通过时间和实践来逐渐解决。从先进地区的实践来看,检查结果互认主要在医联体内实行。不同医院之间的互认,可以通过医保结算方式加以制约。为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推动同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医联体内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认同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

强化重要领域和重点工作的应用服务。根据大扶贫战略实施的要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实施精准扶贫。应用市级平台数据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组织开展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调查与分析,推进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救助协同联动,以更好的服务于实施精准健康扶贫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在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方面的应用,同时应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居民医疗负担控制、医保支付、药品耗材使用等实时监测,对健康医疗服务活动全过程监督。

强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促进与保障。一是为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各地要重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切实搞好总体规划”的要求具有刚性,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实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二是为鼓励和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服务市场及新业态,创新便民惠民服务新模式,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支持和鼓励的措施。如第二十三条中,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的同时,规定鼓励健康医疗业务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链,与养生、养老、家政、饮食、环境、旅游、休闲、健身等关联行业协同发展,创新发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

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医疗需求 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发展

在贵阳市人大常委会1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指出《条例》对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发展做了具体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的实施,贵阳市民就医将变得更加便捷。

贵阳市法制局负责人指出,从推动、保障深化医改和完善优质高效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以及使医改普惠广大群众的角度,将从七个方面有效提升群众的就医获得感:一是建立诚信机制,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诚信档案,将记录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二是推进实名就诊,有利于为市民建立完整的个人电子健康档案,为市民享受各类健康医疗服务提供有力保障。三是实现一卡通用、诊间结算,充分发挥以诊间结算为核心的智慧医保在健康医疗数据的汇聚、调阅和共享等方面的牵引和撬动作用,减少病人在挂号、缴费、检查检验窗口和医生诊室之间的往返,并发挥自主预约挂号、检查、住院和分级诊疗等方面的作用。四是优化就医流程,建立规范、共享、互信的诊疗流程,实现便捷就医,提升群众就医获得感。五是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降低就医成本,使医改成果惠及广大群众。六是利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实施精准扶贫。七是鼓励和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服务市场及新业态,创新便民惠民服务新模式。

贵阳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人认为,《条例》的出台,规范了数据汇聚存储的平台载体,规范了数据采集汇聚的对象范围,规范了数据采集的标准和要求,规范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促进与保障,这将有力促进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的采集汇聚,有力推动全市健康医疗信息的互通共享,有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水平,有力保障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发展。《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使就医更加便捷,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也将进一步健全,调阅查询更加方便。而且,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也将逐步建立,重复检查检验控制更加严格,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应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居民医疗负担控制、医保支付、药品耗材使用等实时监测,对健康医疗服务活动全过程监督。这些措施,便于加强对医疗服务过程的监督及关键指标的监测,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诸多问题,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提升群众就医获得感。

贵阳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发布,标志着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下一步,贵阳市将进一步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一是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以此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立即组织教育培训,立即开展社会面宣传,立即建立长效宣传培训机制,加大《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提升社会群众知晓率。二是制定配套措施,确保《条例》落地见效。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坚持“体系化”的思路,将其置于整个大数据地方法规体系中理解和实施。相关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和授权,加快研究制定本部门的配套措施和实施方案,确保《条例》全面实施、高效实施、深入实施。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人、财、物的保障,积极推动构建新型服务模式,鼓励社会参与,不断拓展健康医疗应用领域,切实保障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发展。同时还要强化执法监督和目标绩效考核,强化监督责任,提升监督实效,保障《条例》贯彻实施。三是强化数据安全,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健康医疗大数据涉及群众隐私、国家安全,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为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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