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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数据产业走上发展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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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省发展应用的突出问题,结合省委省政府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政策措施,在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上出台的《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将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34条,对大数据发展应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产业政策以及保障措施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它的实施,将发挥数据生产要素的作用,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

关键词:政务数据共享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定期更新政务数据资产登记目录清单,建设本级政务数据资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汇总登记本级政务数据资产。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形成的政务数据应当通过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履行职责需要,共享数据的使用部门应当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共享数据的提供部门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通过统一开放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经过脱敏和标准化处理、可机器读取的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统一开放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条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以及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收集、存储的相关数据,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统一开放平台提供。

关键词:政务信息资源市场化

《条例》提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合作开发等方式,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市场化应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对自身采集的数据开展挖掘和增值利用,提升数据应用水平,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支持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鼓励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或者经过特定数据提供者明确授权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

关键词:大数据应用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与管理、人口资源与环境、生态保护、卫生健康、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应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服务民生水平;应当推动大数据技术与制造业、煤炭及其他能源领域、建筑业、服务业的融合,结合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支持工业企业提升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生产线智能控制、生产现场优化等能力,深化数据驱动的全流程应用,加速企业生产制造向生产智造转变。

同时,应当加强农业农村经济大数据建设,完善县、乡(镇)、村相关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基础设施,建立农业农村数据采集、运算、应用、服务体系,实现大数据技术在农业、农村发展上的应用。

应当推进社会信用数据的汇集和应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关键词:产业集聚区建设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研发设计、终端制造、平台构建、应用服务等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制定优惠政策,培育、引进大数据企业,加快推进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第三方数据分析发掘服务、技术外包服务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培育大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支持推动大数据与、卫星导航、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融合,培育大数据产业新技术和新业态。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大数据通用技术平台和大数据开源社区技术创新平台,为用户提供研发设计、计量、评估、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技术服务和面向行业应用的解决方案、软件开发和平台运营服务。

关键词:专项资金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具体措施,对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市场主体根据经营情况或者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对行业大数据融合应用示范、大数据机构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给予奖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引导基金,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资。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向大数据产业,设立大数据产业领域专项基金。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同时,省人民政府统筹下一代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动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数据中心;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物联网及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建设和改造升级,提高数字业务承载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企业用地纳入重点保障范围,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大数据园区或者企业用地,可以按科研用地出让,允许企业将部分用地用于建设自用的人才公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列入省级重点工程的数据中心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大数据企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大数据企业自建、购买或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办法对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条例》支持数据中心全电量优先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开展风力、光伏等新能源电力交易,降低用电成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发挥我省能源革命改革试点优势,通过制定目标电价、给予电价补贴等措施,对数据中心用电进行支持,保障电量供应。

关键词:鼓励产业发展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成立大数据研究院,建设大数据相关领域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研发机构。

鼓励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设立技术研发中心、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学术交流、产业合作、柔性引进人才等方式,利用国内外大数据人才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数据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对标国内大数据产业发展先进地区的薪酬待遇等激励政策,引进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加强本土人才培养。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产学研结合的合作平台,采取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或者建立实训基地等方式,定向培养大数据专业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以租代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鼓励大数据产业发展;可以开展金融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项目建设,综合应用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担保贷款、贷款贴息、科技保险等方式,优先支持重大应用示范类和创新研发类项目。

对购买大数据通用技术平台和大数据开源社区技术创新平台服务的企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服务费实际支出金额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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