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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大数据杀熟” 要破解取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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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在官网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对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杀熟)、信用监管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违反规定将被处罚。

“大数据杀熟”去年进入公众视野,当选为2018年度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所谓“杀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高出许多。舆论认为网络平台利用自己掌握的大数据“杀熟”,故而称为“大数据杀熟”。《暂行规定》把这种行为纳入处罚范围顺应民意。

按照正常商业逻辑,老客户应该受到优待。但不少消费者反映,老客户反而挨宰。北京消协调查数据也显示,超过半数网友有被“杀熟”的经历。由于网友反映在线旅游平台在酒店订房等方面存在“大数据杀熟”,所以此次《暂行规定》很有针对性,既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又有相应罚则。

《暂行规定》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这是首次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同时规定,违规者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有罚就有震慑。

但是,上述处罚规定能否落地多少让人忧虑。这是因为,此前某在线旅游平台面对质疑公开否认“大数据杀熟”,所说的理由不是没有道理——“网友看到的价差可能是由于日期、支付方式、是否含早、取消政策、不同供应商等原因导致的不同。”若在线旅游平台以这些理由辩解,能否处罚?

显然,处罚任何违规行为都要有事实依据。由于在线旅游平台既掌握消费者个人相关数据,又能通过技术手段分析消费者行为继而推荐信息,所以,平台便于“杀熟”,而消费者维权面临取证难。即使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平台“杀熟”,但平台也有很多理由为自己辩解,这对具体执法部门是考验。

也就是说,在线旅游平台是在背地里“杀熟”,这对消费者甚至监管者来说,取证就比较困难。如果没有平台违规的有力证据,处罚的规定就会沦为摆设。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来破解取证难,为《暂行规定》落地创造有利条件。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在线平台没有同时提供不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的选项,可以认定为违规。

但是,上述规定还需要细化,因为某些选项究竟是消费者兴趣爱好还是非兴趣爱好,可能会存在争议。此外,还应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因为在线旅游平台“大数据杀熟”的前提是掌握个人信息,只有通过立法把各种在线平台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关进笼子,才能防止“大数据杀熟”。

作为监管者,既要规范在线平台收集个人信息,又要规范向用户推荐信息等环节。而消费者通过在线旅游平台消费时要处处留心,发现有“杀熟”迹象要及时取证。在线平台则要公平对待新老客户,依法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不要把“大数据杀熟”当成牟利手段,否则面临行政和市场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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