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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数据杀熟”需要创新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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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们普遍认为的“杀熟”是否真的存在?这一针对不同消费者的特定“推送”存在哪些特征?昨天,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结论显示被人们普遍认为存在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在实际体验调查中问题并不明显,由于其存在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维权举证存在困难。

“大数据杀熟”是否存在?出现截然不同的答案:88.32%的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或很普遍,有56.92%的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同时,被调查者认为网购平台、在线旅游和网约车等消费“大数据杀熟”问题最多,在线旅游高居榜首。而相关平台则否认存在“大数据杀熟”,不过,看似矛盾的背后凸显监管的困乏,这表明对“大数据杀熟”需要创新监管方式。

“大数据杀熟”是否存在?其实,不管网络平台如何否认,恐怕都难以改变事实。报告显示,两名体验人员同时通过飞猪旅行网预订麗枫酒店·昌平体育馆店的同一天高级大床房,老用户的房费不含早餐为291元一间,而新用户的房费不含早餐为286元一间,另享受4元买立减优惠,实际为282元一间。体验结果发现,同一房间新老用户标价不同,优惠也不同,老用户价格高且不享受优惠。这样的情况在其他网络平台也存在。这足以说明“大数据杀熟”的确是存在的,是无法否认的。

消费者虽然清楚地知道自己已经遭遇了“大数据杀熟”,但却无法维权。从调查来看,只有26.72%的被调查者选择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11.71%的被调查者选择与商家理论、要求赔偿,8.13%的被调查者选择在社交网站或向媒体曝光。剩下的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或不再在此消费等。这是否说明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答案是否定的。消费者当然也想维权,但维权之路却很艰难。一方面维权举证难,另一方面费时费力且不一定有效果。如此,消费者哪怕拥有最强的维权意识,也很难维权成功。

“大数据杀熟”反映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未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这需要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将数字信息网络中不断涌现的个人信息种类纳入到保护范围内,如网络用户注册信息、搜索记录、定位信息、消费偏好等。最重要的是,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采取技术手段和技术设备,建立相应的大数据网上监管平台,对网络平台进行全天候的在线监管,提高对各种隐性大数据利用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同时,要畅道维权渠道,减少维权成本,更要增加处罚,如此,才能倒逼“大数据杀熟”最终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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