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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厅等十一部门联合鼓励和规范互联网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等十一部门联合鼓励和规范我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等十一部门联合下文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并结合山东实际,明确有关要求,全面规范全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一是切实落实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市交通运输、宣传、网信、发改、经信、公安、住建、城管、质监、旅游、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国家十部委《意见》中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指导和监管。二是积极营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良好发展环境。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实施联合管理,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三是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有序投放车辆,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及相应的交通标志,加强停放场地、自行车道等设施建设;督促运营企业健全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投诉处理等配套制度,依法规范经营,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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