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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1月起电动自行车上路需登记挂牌

  28日,《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依照规定,今年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需登记挂牌才可上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禁止销售。
 
  同时,《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修改也经表决通过,11月1日起电动滑板车等禁止上路,违反规定将被罚款200元。
 
  焦点1 电动自行车
 
  未纳入产品目录的不得销售
 
  今后,北京将从销售端严格控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条例》规定,北京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北京销售和登记上牌。
 
  为便于引导市民购买、使用合标的电动自行车,《条例》要求,销售者应当将产品目录等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在北京上路行驶需经过登记,并取得行驶证和号牌。
 
  具体来说,申请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登记时需要携带4类材料: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行驶证和号牌。
 
  已经买到的不合标电动自行车怎么办?《条例》规定,对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标识,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路行驶需悬挂临时标识。过渡期满后,不上牌不得上路行驶。
 
  此外,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将依法予以收缴,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焦点2 平衡车、滑板车
 
  违规上路可扣留器械 处200元罚款
 
  针对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以及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条例》在审议过程中明确了其机动车属性,并规定按照国家和北京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据此,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于昨日表决通过,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规定,北京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违反此规定,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相关产品,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交管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此外,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交管部门可扣留器械,并处200元罚款。
 
  焦点3 共享单车
 
  交管部门应协调禁停区域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共享单车投放数量已达190多万辆,一些弊端持续显现。
 
  为此,《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总量控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北京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同时协助公安交管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
 
  违反相关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可限制车辆投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共享单车被弃于河道、企业私自投放、企业撤出后遗留等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基层政府清理了大量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求企业认领但多数未得到回应。
 
  据此,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扣留车辆的处置措施,《条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采取行政措施的,应当告知企业及时接受处理。逾期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置。
 
  而针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条例》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协调允许停放区域、禁止停放区域,并对禁止停放区域实行目录管理。
 
  企业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此外,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如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对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可立即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共享单车押金难退问题,《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北京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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